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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18:4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科大学字〔201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成才,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及种类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两类,其中荣誉称号分为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包括优良学风先进学院、宿舍文化建设先进学院、文明离校工作先进学院、先进班集体、先进宿舍、先进社团、社会实践先进队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校三好学生、院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优秀记者编辑、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奖、竞赛优胜奖、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励志成才奖、志愿者服务奖、工作成绩突出奖、特殊荣誉奖等。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状、奖品、奖学金以及通令嘉奖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各类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办法或协议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  优良学风先进学院的评比按照《太原科技大学优良学风先进集体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经学校认定后给予通令嘉奖。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可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集体成员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核心,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勤学守纪风气好。集体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团结友爱,文明礼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项活动开展好。能积极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有显著的活动成效。

第十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宿舍文化建设先进学院”荣誉称号: 

(一)全体成员关心政治、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郁,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全体成员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室内布置规范、健康、文明、美观,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无卫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设有特色。

第十一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文明离校工作先进学院”荣誉称号:

(一)能够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毕业生教育活动,扎实做好毕业生离校前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的工作。

(二)学院全体毕业生能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在离校前无夜不归宿、乱贴乱画、损坏公物、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起哄闹事等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一)全班能认真完成学校、学院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及群众性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思想政治教育各项活动中,参加人数多、效果好。

(二)全班能够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注意维护班级形象,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学生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全班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能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无旷课现象。全班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在90%以上,全班有30%以上同学获得奖学金。

(四)全班能做到文明生活,宿舍保持清洁、整齐,宿舍合格率达100%,优秀宿舍率达20%

第十三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 “先进宿舍”荣誉称号: 

(一)宿舍成员能够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宿舍成员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章现象。学习刻苦努力,无旷课现象,宿舍内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学习成绩优异,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宿舍成员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室内布置美观、整洁,无卫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设有特色,宿舍考评为“优秀”。

(四)宿舍成员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100%50%宿舍成员获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可授予个人先进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积极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不同学年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计两项(其中至少一项须为“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如上四类荣誉称号或“院三好学生”计三项(其中至少一项须为“院三好学生”)。同一学年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只计最高一项。

(二)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除二级计分制考核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者,都可参评“优秀毕业生”,考核前10名的授予“十佳毕业生” 荣誉称号,其余可授予“优秀毕业生” 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二)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校三好学生” 评选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二)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语言表达、协调合作的能力;工作大胆、扎实,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八条  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一贯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本人取得专利证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各项科技和文体竞赛活动,在校际及以上学科竞赛、市级及以上体育、文艺等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可授予“竞赛优胜奖”。

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学习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灾害和事故伤害的困难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者,可授予“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志愿者服务奖”。

第二十四条  担任校、院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奖”。

第二十五条  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可授予“特殊荣誉奖”。

第四章  奖励比例

第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 3%,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二十七条  校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3% ,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二十八条  院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0% ,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二十九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5%,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三十条  工作成绩突出奖、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志愿者服务奖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三十一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5%,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五章  奖励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全部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部门、学院具体实施。先进社团、社会实践先进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校团委制定评选条件并组织进行评选;优秀记者编辑、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由党委宣传部制定评选条件并组织进行评选;各类竞赛获奖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提供。

全部评选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相关部门、学院、校区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相关部门、学院、校区组织评选、初步审核、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报送的奖项进行复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结果上报学校审批后,学校行文表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励的证书、奖状等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颁发。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个人,填报《先进个人审批表》后,由学院统一报送校档案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