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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及评定细则(实行)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 20:3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成才,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及评定细则》,以规范学院评优的评审工作。

第二条 学院需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学校文件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成立学院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任成员组成,全面负责我院的评先选优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荣誉。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两类,其中荣誉称号分为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先进宿舍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校三好学生、 院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奖、竞赛优胜奖、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励志成才奖、志愿者服务奖、工作成绩突出奖、特殊荣誉奖等。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综合测评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学校下发名额后严格按照比例分配给各年级。如评审过程出现申请人数不足,名额多出的情况,不做勉强评审,一律将多余名额上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组,视实际情况在学院范围内将多余名额重新调配或将名额返还学生处。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可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集体成员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勤学守纪风气好。集体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团结友爱,文明礼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项活动开展好。能积极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有显著的活动成效。

第七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一)全班能认真完成学校、学院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及群众性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思想政治教育各项活动中,参加人数多、效果好。

(二)全班能够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注意维护班级形象,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学生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全班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能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无旷课现象。全班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在90%以上,全班有30%以上同学获得奖学金。

(四)全班能做到文明生活,宿舍保持清洁、整齐,宿舍合格率达100%,优秀宿舍率达20%。

第八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宿舍”荣誉称号:

(一)宿舍成员能够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宿舍成员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学习刻苦努力,无旷课现象,宿舍内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学习成绩优异,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宿舍成员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室内布置美观、整洁,无卫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设有特色,宿舍考评为“优秀”。

(四)宿舍成员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100%,50%宿舍成员获得奖学金。

第九条 可授予个人先进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积极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条 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不同学年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计两项(其中至少一项须为“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如上四类荣誉称号或“院三好学生”计三项(其中至少一项须为“院三好学生”)。同一学年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只计最高一项。

(二)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除二级计分制考核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者,都可参评“优秀毕业生”,考核前10名的授予“十佳毕业生”荣誉称号,其余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十一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二)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二)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语言表达、协调合作的能力;工作大胆、扎实,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十三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一贯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第十四条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本人取得专利证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创新奖”。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各项科技和文体竞赛活动,在校际及以上学科竞赛、市级及以上体育、文艺等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可授予“竞赛优胜奖”。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学习进步奖”。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灾害和事故伤害的困难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者,可授予“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第十八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志愿者服务奖”。

十九担任校、院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奖”。

二十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可授予“特殊荣誉奖”。

第四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以上奖励。各年级、各班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二十二条 奖励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学院评选通知下达之后,依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表格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按年级上交所有申报材料,由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进行信息汇总及材料整理。

(三)将汇总材料交由各年级辅导员进行资格初审。

(四)经年级学生代表会议进行评审及商议确定拟推荐获奖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及学生个人申请材料交至学生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若有其余未涉及情况,统一由机械工程学院评优选先工作领导组商议决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机械工程学院所有。